党员要自觉、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。党费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,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纳新党员党费在党委会讨论批准后,从支部大会讨论当月算起,补交党费。
一、党费计算方法:
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,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,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。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同时,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-1元。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二、党费交纳时间:
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党费交到党委组织部。
假期期间,不交党费,其党费延到下月开学交党费时补交。
三.其它
1.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资格后,不需交纳党费。已经缴纳的党费不予退回。
2.党员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处分,应按规定交纳党费。受开除党籍处分,在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,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,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。
3.出国出境的党员,在出国出境期间可以暂停交纳党费,回国后补交。在国外境外长期工作和定居的党员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停止其党籍的同时,停止交纳党费。